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宗旨。合法權益,簡單來說就是公民實際享有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權益。有許多法律規定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憲法、民法、訴訟法、婚姻法等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需要國家、社會和家庭共同行動,預防和控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救濟和恢復被侵害的權益。第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原則。人格是人能夠成為利益和義務主體的資格,是人身權的基本內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對他們的心理和生理傷害是非常嚴重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尤為重要。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原則。它包括兩個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身體發展特點和心理發展特點,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順利發展對未成年人的壹生至關重要。因此,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研究這些特點,並遵循這些特點。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教育是通過壹定的手段向未成年人傳授知識和技能,是未成年人學習和掌握知識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可以把他們培養成為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接班人。同時也將保護未成年人,大大增強其抵禦外界侵害的能力,實現自我保護。但是,教育只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完善,不能等同於或者代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絕不能放松,要把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