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姓氏原則上應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將父母雙方的姓氏作為子女的姓氏,壹般父姓要放在母姓之前。對於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可以將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為自己的姓氏,除非另壹方有正當理由反對。此外,父親或母親擅自將子女改姓為繼母或繼父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
變更名稱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表達改名意願。我需要表明我想改名。
2.充分合理的理由。更改姓名需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如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或歧義字,給生活造成不便;父母離異;被收養;出家或還俗;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等。
3.承擔民事和法律責任。因更名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4.符合年齡要求。未滿18周歲的人,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請。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改姓是可以的,但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保改姓行為合法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發生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