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