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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賞主播能拿回錢嗎?

法律分析:最高法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司法實踐中涉及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的糾紛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上玩遊戲或者打賞的時候,有的是幾千,有的是幾萬,顯然不適合他們的年齡和智力水平。未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其行為應屬無效。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舉報、投訴或者舉報,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的科學研究,建立相關學科和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公布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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