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條軍人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