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未成年犯的刑事責任,應以教育為主。通過教育,未成年犯可以認識到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打破其犯罪心理,通過相應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矯治,成為守法公民。同時,我國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在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和有針對性的教育。
在堅持教育為主的同時,必須輔以必要的懲罰手段,讓未成年罪犯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後果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懲罰的目的是讓未成年犯吸取教訓,翻開新的壹頁,通過必要的懲罰促進其法制觀念和社會化。
教育是目的,懲罰是手段,懲罰為教育服務。教育和懲罰的最終目的是改造和挽救未成年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緩刑?是指關心、幫助、感染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改變過去,翻開新的壹頁。?拯救生命?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政策開展的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認罪服法、改過自新的工作。總之,通過必要的懲罰手段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是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