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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說年休假補償只有2年。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勞動者可以主張最長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安排。壹般安排在當年,最多可以跨越壹年,而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壹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可以追回3年;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新年安排可以追求2年。勞動者要求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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