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不服從本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布的決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拒絕配合國家工作人員、紅十字會、衛生防疫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村)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篩查、隔離觀察、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拒不配合進京控制規定,拒不配合民航、鐵路、運管等單位和部門執行依法采取的檢查、勸導、強制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拒不配合公共場所和公共場所交通防控規定,拒不配合商場、超市、地鐵、公交等單位和部門依法執行體溫監測、消毒殺菌、人員分流等措施的。違反不參加聚會、集體活動的規定組織、參加聚會活動,不聽勸阻或者引發矛盾的。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