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獎勵給社保部門並直接納入保險基金支付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賠償標準可以是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時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法院應予受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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