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又稱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自己交給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產,是指自己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自己的故意而本應拿走的財物,如將東西遺忘在櫃臺上、在他人家中玩耍、乘坐出租車將東西遺忘在車上等。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失去的財產,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壹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人很難找到丟失的人。而遺忘的事情,只是暫時被遺忘,遺忘者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失去了對它的控制。壹般他們會很快回憶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而拾荒者壹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遺棄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誌不再需要而拋棄的財產。國家或者單位的財物,受他人委托或者因其他原因,行為人非法占為己有的,應當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他人遺忘的財物雖然可能屬於國家或單位,但遺忘行為只是個人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