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在與對方面對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獲得的視聽證據被秘密錄音,壹般被認為是合法有效的。通過在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安裝非法錄音設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視聽證據的,壹般認為不是合法取得的,無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視聽資料的收集是否合法,要看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實踐中,法院對錄音證據的接受度越來越高,前提是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只要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錄音取證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六條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壹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並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