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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適用於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和商家提出的各類投訴和舉報。

首先,本暫行辦法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上級法律文件制定的實施辦法,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處理實際投訴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則。

其次,該辦法所稱的投訴具體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與商品經營者發生經濟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侵害,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消費活動中時有被侵犯。比如在餐館就餐,出現身體不適食物中毒等情況,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在商場購物時,商家強買強賣,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公平交易的權利;在購買特定產品時,商家拒絕提供產品的生產日期、主要成分等信息,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

消費者遇到這些問題,保留並提供商家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據,然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根據《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監管人員將依法依規對商家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處理。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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