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附加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財產。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壹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屬於財產刑的壹種,也是我國最重的附加刑。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壹種刑罰方法。從法律上講,罰款是壹種處罰方式,不是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是壹種以強迫犯罪分子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繳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本條規定了罰金繳納和執行的四種情形:1 .自願繳納:即罪犯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性或分期繳納罰金;2.犯罪分子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有能力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其繳納罰金,即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查封、拍賣財產、凍結存款、扣押、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措施。,以迫使他支付罰款;三、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時追繳罰金。上述第二種、第三種情況,是對犯罪分子的強制給付;4.減免繳納:在繳納罰金期間,犯罪分子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繳納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原審判決確定的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