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我(我們)受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我院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行使法律監督。現就本案證據及案情發表如下意見,請法院予以重視。(結合案件重點闡述以下問題:壹、法庭調查情況,總結法庭質證情況和各種證據的證明作用,運用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出訴訟證據中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定罪、從重、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第三,根據審判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好必要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上,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公訴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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