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扣押車輛是因經濟債務糾紛被法院禁止辦理登記、變更、轉讓、抵押解除、註銷、質押解除的車輛。年審,臨時車牌,更換車牌等等都不禁止。扣押分三種:分期車、全車、犯罪分子利用車輛實施犯罪或用贓款買車。扣押分三種,第壹種是分期購車,拖欠銀行款項,銀行申請法院催款,法院向車管所發扣押通知書,禁止壹切驗證等業務。第二種是全車,車主欠錢,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先對車進行保全查封,再判斷歸屬。最後,犯罪分子利用車輛作案或者用贓款買車,公安局千方百計追回車輛,封存車輛,禁止檢驗和轉移。因車輛所有人或車輛本身原因,車輛可能被查封。車輛被扣押是指車輛已被依法扣押,在扣押有效期內不得買賣、轉讓、抵押、出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