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結訴訟,節約司法資源。其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審理,從而終止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訴訟。從社會效益來看,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2.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接到不起訴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或者取保候審。如有扣押的凍結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和解凍。不起訴決定保護了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
3.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可以重新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