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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以下,進廠用別人身份證。

法律分析

但不能忽視的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雇主雇用16歲以下的工人是非法的。即使孩子用了別人的身份證,用人單位還是要承擔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凡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錄用。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負有查驗身份證的法律責任。因其疏忽,未認真核對被招人員的身份證,致使16周歲以下的童工冒用他人身份證蒙混過關。單位應承擔使用童工的法律後果;此外,禁止使用童工屬於國家嚴格執法的範圍,所有實際構成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禁止使用童工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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