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壹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方式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對賬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信函、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足以推翻該買賣合同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