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當我被公司解雇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如果我被公司除名前沒有得到通知,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如果我不經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2.企業職工辭退決定被撤銷的,壹般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開除、開除和違紀開除是不壹樣的。作為壹種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和審批時限是不同的。開除是壹種行政處罰,是最嚴厲的處罰。處理時限為:自確認員工有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完成審批。刪帖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是行政處罰。因此,審批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原則要求對犯錯誤的員工要及時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