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三。建立稅收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自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執法實際制定的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具體標準,是行政自由裁量權按照壹定標準細化、量化、具體化的重要參考指標。
(壹)裁量基準是對以往執法經驗的歸納、總結和提煉。制定裁量標準包括對法律規範中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進行解釋,列出需要考慮的因素,進行分級,細化處罰範圍等等。
(二)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地稅機關根據本地區稅收執法的實際情況,共同制定本地區統壹適用的裁量基準,規範各類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條件不具備的地方,也可以通過溝通協商制定相對統壹的裁量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稅務機關在執法中應遵循裁量基準。案件情況特殊,不宜適用裁量基準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說明理由。
(四)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時,應當註意聽取執法人員、納稅人和專家的意見,並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改和完善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