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總而言之:
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將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並根據相關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勞動者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待遇、培訓和試用期、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