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當事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受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
擴展數據:
調解書的內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首先,在第壹部分中,依次陳述以下項目:
(1)標題和編號。標題顯示“調解書”,文件編號顯示在右下角。
(2)申請人壹欄應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如有代理人,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
(三)在被申請人欄中,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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