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情節“輕微”,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1,協商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未發生性關系的;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節輕微的。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和勞動教養的,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報勞動教養。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在依法被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處罰兩次或者壹次的,應當報勞動教養。賣淫嫖娼案件復雜,仍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過重或過輕的,應報請局領導召集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