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史料考證,李悝的《法經》可分為三部分:
前四部“實在法”主要側重於懲治“賊”和“賊”。《荀子:修身》說:“竊貨為日賊”,“害日賊”。可見,盜竊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盜竊法是防止叛國殺人,保護地主階級人身安全,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律。在唐朝以前,“賊”和“賊”的含義是有明顯區分的。網法又稱獄法,是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盜賊等罪犯的法律規定。網法和捕法大多是程序法的壹部分。
第五章是雜律,講的是除“盜”和“賊”以外的其他罪名和刑罰。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市禁、戲禁、遷禁、金禁。
第六章為“居法”,又稱減法,是關於定罪量刑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到“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法典的總論部分。
從極其簡單的史籍來看,《法國經》具有以下特點:壹方面,它是維護和鞏固封建專制政權的暴力武器;另壹方面,法律經典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暴力工具。法家“重刑輕刑”的精神體現在《法學經典》中。而且《法學經典》在嚴厲打擊奴隸主貴族勢力的同時,還保留了大量的奴隸制殘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