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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法規定

法律解析: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可以部分修復的車輛、設施、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用;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當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不能修復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間接損失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間接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服務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定期給付的時間、方式和給付標準。實施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繳費金額進行相應調整。定期支付根據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補償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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