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為人的責任,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之分。就行為人而言,嚴格責任最重要,其次是過失推定,過失責任最少。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同。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在責任的選擇上應該選擇最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有壹種壹般原則與類型學相結合的模式,適合這種發展趨勢。所謂壹般原則,是指以成文法為核心,構成侵權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範。
典型化是指在壹般規定之外,對具體侵權類型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失責任的壹般規定。
擴展數據:
歸責原則的特點:
1,插補原則應該是相互作用、相互補充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的;其次,歸責原則體系必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必須有周向的適用範圍,以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體系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