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法律規定有四條,即: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是應當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同意後實施。”
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身病情、診斷和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告知患者情況的,應當告知患者家屬。"
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回答其詢問;但是,應該避免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