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仲裁委員會是常設仲裁機構,壹般設立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在其他設區的市,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商會組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 11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上一篇:國家為什麽不懲罰明星收入?下一篇:不退押金可以報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