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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球場上打球受傷怎麽負責?

法律分析:籃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特點。人身傷害是正常現象,應該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壹例外都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潛在的危險制造者,也是潛在的危險承擔者。體育運動中的正當危險後果是允許的,參與者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正當危險的制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留浪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錯,不屬於侵權行為。所以壹般情況下,籃球是壹項競技運動,參與者都願意冒險。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那麽就不應該承擔不良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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