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期限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壹定時間。時限由事實組成,內容是確定未來將要發生的事實。構成期限的事實也叫期限。時限分為法定、指定、約定三種。比如,合同約定1988,10年10月30日歸還貸款,那麽6月30日之前,債權人的債權不生效,到10年6月30日,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同時生效。法律行為通常可以附期限,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條件的時間。附期限合同的期限特征:①是將來壹定會發生的事實;②是“能”的時期,而不是不能的時期。③是約定時限,不是法定時限,也不是規定時限。期限類型:①生效期限:指合同只有在期限到來時才生效。(2)終止期限:指期限到來時合同效力的終止。期是指某個時期。在我國法律中,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限,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為完成壹定的訴訟活動而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民法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第壹百八十壹條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以日、月、年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始日,從次日開始計算。
第壹百八十二條以月、年計算期間的,以期間開始之日的最後壹個月及其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最後壹個月中沒有相應的日期,則其結束日期為該期間的最後壹天。
第壹百八十五條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期滿”,包括本數;所謂的“不滿意”、“超過”、“超越”都不包括這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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