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公辦教師病假的規定如下:1。員工患病不滿三個月的,病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支付;(2)工作滿十年者,工資照發。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1)工作年限滿3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100%支付;(二)工作滿20年的,發給原工資的9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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