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依法監督檢查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
3.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4、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經驗,並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擴展數據: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管理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所屬的檢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部門代為履行檢查職責。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違法行為或違法活動的,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筆錄》。
《文化市場檢查現場檢查記錄》應與事實相符,並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文化市場稽查人員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
參考:百度百科-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