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充責任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
2.補充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即基於直接侵權的直接賠償責任與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補充責任的競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問:簡述戰爭的不分皂白的手段和方法。
對所謂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是與作戰目的相關的戰爭法規則。區分不分皂白和不分皂白意味著區分戰鬥人員和平民,區分軍事目標和民用物體。影響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作戰手段和方法屬於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為國際法所禁止。1907《海牙第四公約》附件第25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方法攻擊或轟炸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