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立案後的下壹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送受理通知書,然後另行通知開庭時間。民事訴訟法規定,經審查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將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和案由輸入電腦。
2.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和移交日期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後會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壹般情況下會給被告壹個月的舉證期。也就是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壹個月的時間。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需要開庭審理,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需要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才能勝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