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部分,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
擴展數據
我國於1954、1962、1979、2001四次啟動了民事立法工作。第壹次和第二次,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取得實際成果。1979第三次推出。因為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壹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按照“成熟壹部通過壹部”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壹部單獨的民法。
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都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組織起草了《中國人民法》和《國家法(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了審查。經過討論,決定繼續采取單獨制定法律的辦法。
自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先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