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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銷售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分析。

價格作為聯結供求雙方利益的紐帶,是市場活動最重要的調節器,與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力密切相關。降價或低價銷售是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價格策略。

低價銷售作為壹種競爭策略,如果經營者在改進技術、減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礎上,從事正當的價格競爭或盈利措施,就會得到法律的認可或保護。

但是,如果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壟斷業務,故意在壹定市場範圍內、壹定時間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某種商品,法律會作為不正當競爭加以禁止,即不正當低價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的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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