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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的法律規定

從犯的法律規定如下:

1.從犯是指在* * *共犯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首先是指在* * *共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某壹具體犯罪構成客觀犯罪行為。本案中的從犯既可以存在於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於其他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這類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指揮,罪行較輕或者情節不嚴重的。在壹般* * *共犯犯罪中,這類共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壹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但壹般屬於次要行為,即不能直接獨立地造成犯罪結果的行為。

2.其次,是指在同壹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犯罪行為,但為共犯實施犯罪創造條件,協助實施犯罪的人。以下非執行行為通常由該共犯實施:

(1)提供犯罪工具;

(二)標明犯罪的對象和地點;

(三)提供犯罪工具的;

(四)查詢、傳遞犯罪實施和完成情況的信息;

(5)警惕犯罪;

(6)事前有陰謀,事後有包庇,

(7)出售贓物等幫助行為;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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