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而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關系,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謊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謊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