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確需休學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患病患者需出示三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壹般縣級以上醫院屬於三級甲等醫院),無診斷證明或蓋章者無效;2、學生將退學材料交給輔導員,輔導員核實情況,簽字表明是否同意;3.如果因病休學,需要學生將材料提交給學校衛生處,由衛生處核實學生情況;
4、學生將退學材料交給系裏,由主管學生工作的主任簽字,註明是否同意;5.學生向政教處提交休學材料,政教處主任簽字表示同意與否;
6.學生將休學材料提交教務處學籍管理科,由教務處進行討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