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關系的商法,屬於商事行為法。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國際化的。因此,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必須參考國際立法和國際慣例,以實現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壹,維護國際航運市場秩序。中國在制定海商法時還參考和介紹了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1992+065438+6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3年7月6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我國第壹部規定海事商事制度的法律。該法立足於中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國際條約和慣例的內容,系統規定了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賃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上保險合同、涉外關系的時效和法律適用等海事法律制度,以規範海事商事行為,解決海事糾紛,等等。鑒於海事案件的特殊性,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月25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這部法律規定了管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海事擔保、送達、審判程序、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債權登記和賠償程序、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使我國海事審判有了專門的程序法,填補了我國海事立法的空白,為加強海上運輸法制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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