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的類型有:
獨資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獨資公司是個人註冊,個人所有,個人負責。個人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和收益,但也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適合壹些服務行業和小企業選擇註冊。
普通合夥要求2人以上,無上限要求。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要求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有限合夥只需要按照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適用於壹些運用股權激勵機制,通過股權激勵提高生產銷售效率的企業,如投資基金公司、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適用於壹些創業型公司和小型服務業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或者二百人以下組成。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適用於壹些規模較大、成熟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