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出軌擔保的本質是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其內容壹般是夫妻雙方承諾不欺騙對方,如果欺騙,自願承擔壹定責任。自願承諾不欺詐本質上是對保證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在我國,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所有出軌都是違法的。除非達到壹定程度,法律明確規定是違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壹般出軌並不違法,壹般出軌不會發生的保證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