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29條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主要要件,即銷售假劣藥品牟利;二是客體要件,即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手段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其中,營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之壹。如果沒有營利目的,即使銷售假藥,也不能構成本罪。但是,針對假冒偽劣藥品,還應當有欺騙、誤導他人的行為,這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直接原因。對於銷售假藥罪,要考慮是否具備上述要件,並且由於藥品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在司法判決中通常被認為是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銷售假藥罪和生產假藥罪有什麽區別?銷售假藥罪針對的是銷售者,主要集中在向他人銷售假劣藥品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生產假藥罪針對的是生產者,主要集中在生產制造假藥並銷售給他人。
銷售假藥犯罪是涉及人民健康的嚴重犯罪,必須嚴厲打擊。作為普通市民,要提高警惕,壹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藥物,避免不明來源的吸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