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破壞通信設施,是指采取拆除、破壞設備,剪斷電纜,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非法占用頻率等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壹)不發布搶險救災、應急搶險、防汛、災害預警等重要公共信息的;(二)造成縣、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直接相關的節目播出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絡中的設施不能使用,地(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中的設施不能使用超過三小時,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中的設施不能使用超過十二小時,信號不能傳輸。有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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