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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需要什麽?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公司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2.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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