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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不能擔任項目負責人。

(1)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1)、因經營失誤對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2)、法定代表人單獨或共同侵犯公司財產可能產生的民事侵權責任(3)、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等。

(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犯罪方面,其中可能犯的較為常見的犯罪有:偷稅、虛假出資、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制造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罪。(三)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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