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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0條規定

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集體財產的範圍對保護集體所有制和發展集體經濟至關重要。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法律規定的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在此基礎上,“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本條保留了這壹規定。

集體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1,集體財產,在中國是指勞動人民集體組織的全部財產。

2,如:土地,森林,山脈,

草原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和水利設施;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等。其所有權屬於勞動人民集體組織。法律保護集體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1.法律上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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