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