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制度保障不可或缺。在現實生活中,誠信與制度不夠協調,甚至是矛盾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非正式制度不在位。
建設誠信社會離不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正式制度和沒有強制約束力的非正式制度。這種非正式制度往往需要上百年才能形成!它沒有正式制度的強制力,但它為正式制度發揮作用提供了廣泛而堅實的基礎。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很多矛盾都是通過這種非正式制度解決的。
2.傳統制度缺失。
制度的傳統是人們的價格在相互交流的過程中逐漸從偶然的感知轉變為理性的認識,成為現代人知識和現代社會關系的基礎。
誠信的基本構成:
1.加強道德教育,夯實誠信基礎。
德育是學分制不可或缺的壹部分。通過道德講座、道德教育活動和公益宣傳,加強對青少年的道德引導,增強道德意識責任感,樹立誠信的基本價值觀。
2、完善法律法規,強化誠信體系。
完善法律法規是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有必要修改現有法律,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建立信用體系,獎勵誠信者。比如,對參與公益活動或有社會影響力的公民要給予表彰和鼓勵,對違法行為要給予懲罰,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
3.推進信息化建設,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信息技術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重點監管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行為,將個人和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逐步推進信用信息的網絡互聯,以加強信用部門的多元化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