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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壹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法律效果”:通過法院執法活動對社會生活的作用和影響來衡量法律效果,主要看法律行動的結果能否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社會效果”: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體現法律的本質特征,實現法律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等基本價值,使執法結果得到社會的認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依賴於法院的執法活動,而執法活動是展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平臺。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統壹的,互為因果,相互包容。因為社會效果是法律價值的實現,是立法的基礎和動力,法律效果的實現導致法律價值的實現。因此,壹個正確的裁判應該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任何兩種效果相互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事實上,損害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也不會得到真正的支持和擁護。

但是,法律是穩定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和社會是有區別的,法律只是對社會關系進行壹般性的調整,而不是具體的調整。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到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另外,成文法的滯後性使得任何法律都有空白和盲點。因此,法律在反映社會關系方面有壹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職責和智慧就是將兩者有效地統壹起來。在執法活動中,要遵循立法意圖、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體現法律的正義價值,遵循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最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當人的價值與物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人的價值;當生命權與人格權發生沖突時,生命權優先;當生存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生存權優先;當程序價值與實體權利發生沖突時,程序價值大於實體價值;當公平與效率發生沖突時,應該優先考慮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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